物权法草案规定:城镇居民禁止在农村购房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为加强农村土地的管理,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目前的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依照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草案同时规定,农户占有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宅基地用途。
试问:农村是否存在房地产?
举例1:我祖祖辈辈是农民,我大学毕业进城成了城镇人口,但是买不起房子,找不到工作,回到家里不属于集体人口,打工赚钱在农村老家盖了新房,如果老爸转让房产,试问我作为城镇人口只能靠边站,这草案合理吗?
举例2:我家过去祖辈农民,后来老父亲当工人成为城镇人口,把我全家转为城镇户口,老父亲退休回老家居住,在原宅第地盖新房,成立干了一辈子也没有买得起住房,试问我们难道不能在老家盖房居住,难道要给这些不知道努力的人霸占我家财产?
举例3:我考学在城里找到一份工作,成了城镇人口,赚钱给家里盖了新房,赡养老家父母;和我同辈的许多年轻人没有考上大学,滞留在农村,也不知道外出打工,日子过得艰难;父母去世之后,我想转让农村住宅,村里没有这个经济实力,难道让我的资本烂在农村?另外,这伙穷哥们跃跃欲试,想白得我的财产,有点打土豪分田地的意味。物权法保障了我的权益吗?是不是鼓励懒汉,打击勤人,这是什么逻辑?
思考:不允许抵押转让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把农民财产变成"死产"?
建议:物权法第161条修改为:承认农村房地产,允许农村房地产自由转让/买卖/抵押!
理由:
1. 现阶段农村不是简单的农民居住的地方,许多进城的人口虽然是城镇人口,但是在村集体里还有他们的财产;许多城镇人口由于转移成本太高,依然长期居住在农村~。
2. 脱离农村的许多人为国家做出了贡献,滞留在农村的人口,虽然值得同情,但是也不能牺牲跳出农门的人的利益,来照顾滞留在农村的人?这不公平,也不公正!
3. 许多城里退休人员在城里买不起房子,农村房地产相对便宜,生存环境相对较好;城里人进村,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异曲同工,不仅带来先进文化和理念,也促进了农村发展。
4. 农村是养老的好地方,有钱人在农村养老,可以为农村医疗设施的建设提供资金和援助,何乐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