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 2008-4-24 21:14:06
十二致蓝澳岛所有的业主(之今天业主告勇拓了)
在这一个有点乍暖还有点凉的初夏。
  终于,
  一位王姓的业主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将蓝澳岛的开发商--勇拓公司告上了法庭了!今天在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开庭了!尽管我离绵阳很远,我还是请假参加了旁听,我想以一个旁听的人的角度将我的所见所闻如实的写下来,让每一个关心、关注、支持蓝澳岛的业主和朋友了解现在的情况:
  2008年4月23日晚,我在久违的网上看到了明天(24日早上9:10)在涪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个有关蓝澳岛的案子,就决定明天到现场去旁听。
  24日早上六点我早早就起床,简单的吃了一点饭就乘车去绵阳。9点我才赶到绵阳,忙打了一个出租车向涪城区人民法院赶去,当我赶到时已经9点20时了,我忙向门卫打听到是在涪城区人民法院进门的左手的一楼的民四庭开庭审理。
  我走进民四庭时,看到:
  旁听席上已经坐满了蓝澳岛的业主和勇拓公司的人员,
  原告是一位四十岁左右的王姓业主,他的旁边是一位有点胖的原告代理人;
  被告勇拓公司的负责人没有出席,只有一位五十岁左右、戴一付大眼镜的男性代理人和一位有点爱偏头的美女代理人。
  法官只有一位,三十多岁,一个年轻的女书记员就坐在他的旁边。看来,今天法庭使用的简易程序。
这时,法官正在宣读法庭纪律和双方注意事项,已经没有坐位了,我就和很多业主站在旁听席的后面听。
很快,法官叫原告宣读了起诉书,大致内容是:王姓业主于2007年上半年向勇拓公司购蓝澳岛住房一套,价值23万。合同约定2007年12月30日交房。12月23日他接到勇拓公司电话通知:叫他12月28日到蓝澳岛去收房,28日他到蓝澳岛时,看到有很多业主都在那里群情激愤,蓝澳岛没有达到交房条件:
勇拓公司还要违规收取百分之二的维修金;
  大楼没有通过验收;
  没有通过面积测绘;
  没有取得产权证明;
  违反《购房合同附件三》没有为电梯厅道埔大理石或地砖,还取消了二楼豪华大厅,大家都拒绝收房。
  1月8日原告再次找勇拓公司要求给一个说法,1月23日和另两位业主到勇拓公司要求解决没有任何结果,后到蓝澳岛找一位冯姓的负责人时,还被殴打和要求强行退房。
  鉴于此,原告要求:1、要求解除购房合同;2、要求退还购房款23万元;3、赔偿原告因房屋涨价造成的损失10万余元;4、承担所有诉讼费。接着原告进行了举证,证据有:1、购房合同正本及附件;2、市信访答复两份;3、2000年绵阳市房管局有关收取房屋维修金的文件;4、勇拓公司负责人冯加勇在金牛宾馆接待业主的录相;5、绵阳电视台对蓝澳岛业主拒绝收房的报道;6、原告两次找勇拓公司的录音资料;7、蓝澳岛冯姓负责人粗暴拒绝原告收房的录音。
被告进行了质证:特别是中间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勇拓公司的代理人竟然质疑《附件三》的真实性,直到另一位业主拿出一份有勇拓公司盖章签名的、与原告一字不差的《附件三》时,才不甘情愿的承认《附件三》是他们发给业主的合同的一部分。接着被告拿出了他们贴出公告的原件和照片来证明他们按时交房(但没有任何其它证据证明他们达到了合同第十一条的交房条件)。另外还拿出了九八年建设部的一个关于收取维修金的文件及不久前才拿到的验收报告和测绘报告。(好象没有拿出蓝澳岛权属证明书)
  接着法庭开始辩论:
  原告辩护意见大意是:鉴于2007年12月30日勇拓公司没有取得购房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验收和测绘报告、权属证明;违反《附件三》规定没有给电梯厅道埔地砖或大理石;擅自改变设计,取消了二楼的豪华大厅;违规收取维修基金;粗暴拒绝原告收房的原因,要求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的意见大意是:不同意取消合同;不同意二楼的豪华大厅;不同意给厅道埔大理石和地砖;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双方都作了最后陈述,并且不同意调解。
  法庭最后没有当庭宣判,也没有说那一天宣判。
  这就是我今天看到的法庭审理情况!
  在此,
  我想说:
  对于这一位王姓的朋友,我想真诚的向你表示敬意,为你的勇敢;为你作为一个男人敢于维护自己的尊严;为你作为一名消费者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你为我们所有的业主树立了榜样;你是我们业主心中真正的英雄。
  我想真诚的对你说:
  我们都支持你,只要你有需要,我们愿意尽我们的所能来帮助你!就像今天那位回家拿合同的业主那样!
  尽管,也许我们不能为你做一些事情,但是我们的心将永远在一起!
  对于勇拓公司:
  我想说:
  你们表现太差了,
  作为公司,
  没有一个负责人参加;用不承认自己提供给业主的合同来抵赖自己的责任,(居然不承认购房合同的附件三,直到一位家住法院附近的业主拿来了一份有公司印章和签名的、一字不差的《附件三》时才不甘情愿的承认)。
  对解决问题毫无诚意:对于明确的事实进行抵赖;对明确的违约行为毫无改正的意思;对擅自改变设计,取消豪华大厅避而不谈;对违规收取维修金百般诡辩;对于冯姓负责人粗暴拒绝原告收房进行百般抵赖。
  作为法官:
  对于这样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非分明的案子不是进行当庭宣判,也不说明什么时间宣判,难免让人想到是不是为台下勾兑留下了时间和空间。
  作为对法律的理解:
  业主是一个弱势个体,是一个接受格式合同的主体,是一群用了一生的时间来积攒一个梦想的鱼肉。
  请刀举得低一点吧!
  请不要再在我们的心上撒那一把盐吧!
  请给我们一个相信你的理由!
  请再给良知一个喘息的机会吧!



2008年4月24日星期四
本贴 我狂为房于2008-4-24 21:18:00 编辑过,共被编辑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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